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前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韋伯韜因為在擔任公職期間仍投資一偉公司並擔任董事長,8日遭監察院彈劾,韋伯韜在今(9)日向財政部提出報告,並主動請辭,行政院也立刻批准,並核定由財政部次長曾銘宗暫代;而此次韋伯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一案,竟是因為財產申報內容,才被監察院發現這項違法情形。

根據監察院調查,韋伯韜在民國92年成立一偉公司,但民國96 年1月1日到苗栗縣政府擔任財政處長,以及民國97年7月1日擔任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時,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且所有股份總額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而韋伯韜不僅經營且股本都超過法定10%上限。

監委吳豐山表示,調查期間,韋伯韜聲稱民國96年11月1日擔任苗栗縣政府財政處長前,就向一偉公司董事會請辭董事與董事長,但繼任的董事長譚世坪當時在北京修學位不及辦理;不過,根據民國8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解釋函,韋伯韜轉任公務員即必須「立即」辦理撤資、降低持股等,韋伯韜不但沒有立即辦理撤資,且遲至98 年6月18日才辦理一偉公司的董事長改選,因此不採信他的說法。

在監察院8日彈劾前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韋伯韜後,財政部除表示尊重監察院的決定外,也請韋伯韜儘速提出說明,財政部政務次長張盛和表示,韋伯韜在今日早上提出報告,向財政部說明,說明內容大致與向監察院的說明相同,韋伯韜表示他在接任台酒公司董事長後,疏於辦理變更登記,不過,一偉公司在96、97、98年間都沒有在營業,營業額為0,但韋伯韜的持股仍超過10%。

張盛和指出,韋伯韜在報告中也表示深感自責歉究,所以請辭現職,財政部立刻報行政院並獲准,而曾銘宗也將隨即在明(10)日上午進行交接,對於代理的時間,張盛和表示,沒有講代理期限,應該會等財政部長李述德出席亞太經合會議(APEC)返國後再議,但他也強調,一個重要公司的董事長不能一直代理。

對於媒體質疑韋伯韜的這項違法行為已經存在多年,為何現在才被發現?張盛和表示,這次韋伯韜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是因為財產申報,才被監察院發現,財政部並不會發現。


文章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9/320-26627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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