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康仁俊/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9)日三讀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除明定哺乳室設置規定外,任何人也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否則將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明定,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約150坪)的政府機關和公營事業、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的鐵路車站、航空站和轉運站、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公尺的百貨公司與零售式量販店,必須設置哺乳室,若未設置並在限期內未改善,將可處6千至3萬元罰鍰,可連續罰。

此外,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乳時,任何人不得以該處已有哺乳室等設施為由,要求婦女前往特定處所哺乳,若有人違反,可處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而前項行為人若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該公共場所負責人也要處以相同罰鍰。


文章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9/301-26626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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