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偵辦「法官及檢察官、律師貪瀆案」,今天(8日)偵查終結,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李春地、陳榮和、蔡光治、前法官房阿生等13名被告,其中,蔡光治合併求刑24年、陳榮和18年,兩人並分別科罰150萬元。

特偵組指出,台灣高等法院多名法官及檢察官、律師等涉嫌貪瀆、洩密、洗錢及偽證等案件,前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正己專案」檢察官於95年12月間,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檢察總長黃世銘指定為特偵組職司案件,經過4次搜索後將多名被告聲押獲准。

全案偵查終結,檢察官今天對於前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房阿生、邱茂榮、律師邱創舜、段美月夫婦、黃賴瑞珍(以上8名均在押)、何智輝、張炳龍(以上2名均通緝)、謝燕貞、張權、葉宗鎰等13名被告予以提起公訴。

其中,蔡光治合併求刑24年、陳榮和18年,分別科罰150萬元;李春地、房阿生各求刑11年;板檢檢察官邱茂榮求刑3年,併科罰150萬元;律師邱創舜行賄求刑4年,併科罰50萬元,妻子段美月合併求刑2年6月,併科50萬元罰金;前立委何智輝求刑6年;蔡光治女性友人黃賴瑞珍合併求刑3年6月,科罰150萬元,張炳龍求刑5年,後龍鎮代兼何智輝秘書謝燕貞求徒1年獲緩刑,高院員工葉宗鎰從輕量刑。檢方認為律師張權意圖妨礙司法偵查,向法官請求從重量刑,並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檢方指出,前立委何智輝被控於銅鑼開發案中貪污,一審重判19年,今年4月間分別透過法官邱茂榮、蔡光治,聯繫更一審審判長陳榮和、受命法官李春地,以餐敘等方式並交付200萬元及150萬元賄款,期間大膽在板橋地檢署前、台北市中山堂廣場交付款項,使得何智輝於5月12日更一審改判無罪。檢調後來進行搜索,甚至在陳榮和高院辦公室內搜出130萬元。

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於民國85年間被控收受郭姓當事人30萬元賄款,法院一審至更三審均認定張炳龍收賄,但張炳龍於更四審期間透過律師邱創舜、段美月夫婦的牽線,涉嫌行賄審判長房阿生、陪席法官蔡光治,使得案情大逆轉,改判無罪。

起訴書指出,前法官陳榮和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求刑18年,併科150萬元罰金;蔡光治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求處有期徒刑18年,行賄被告陳榮和、房阿生部分,各量刑4年,合併求刑24年,併科150萬元罰金。

前法官李春地、房阿生坦承收賄犯行,李春地並自動繳交賄款200萬元,但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自白減輕要件,檢方認為兩人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供承收賄犯行等情,就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均量處有期徒刑11年,併科200萬元罰金。李春地另犯洗錢、教唆偽證部分,請量以適當之刑。

被告邱茂榮雖供承有交付賄賂之犯行,並自動陪同調查官取回部分賄款30萬元扣案,仍不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之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就其違背職務交付賄賂部分,求刑3年,併科150萬元罰金;偽造文書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部分,請量以適當之刑。

被告邱創舜犯後不知悛悔,復飾詞狡辯,惡性匪淺,請就其所犯行賄部分,量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50萬元罰金;偽證部分,請量以適當之刑。

被告黃賴瑞珍、段美月,各憑恃與蔡光治、邱創舜之親密關係,從事行賄抽佣分贓犯行。被告黃賴瑞珍所犯二次行賄部分,求刑2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150萬元罰金;段美月所犯二次行賄部分,請各量處有期徒刑2年、1年,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併科50萬元罰金。

前立委何智輝不知守法、遵法,為卸免自己之貪瀆重罪,竟處心積慮,透過各種手段行賄承審法官枉法裁判,危害司法公信,莫此為甚,犯後又躲避偵辦,逃匿無蹤,惡性重大,請量處有期徒刑6年。

被告張炳龍曾擔任法官,高院於95年4月12日更審判決有期徒刑11年,為脫免自己之違背職務收賄重罪,竟知法犯法,行賄承審法官,其後復逃匿大陸地區,規避刑罰執行,惡性重大,請量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謝燕貞求徒1年,並為緩刑之諭知。被告葉宗鎰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此外,被告張權曾任職高院法官,於84年12月間辭職轉任律師執業迄今,段美月係邱創舜配偶兼助理,檢方認為張權意圖妨礙司法偵查,協助被告李春地掩飾貪污犯行,情節非輕,請從重量處。因其具律師身分,而有應付懲戒事由,另檢具相關事證發交台北地檢署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起訴書特別指出:按紀律是公務機關之靈魂,尤其司法是社會正義之最後一道防線,亦係民眾尋求法律保障之最後憑藉,司法如不健全,即無從發揮其伸張正義、保障人權之功能。而司法健全與否,端視有無優良司法風紀而定,因為司法官之品格是正義之唯一保障。故凡職司審判、追訴之司法官及擔任辯護職務之律師,均應保有高尚品格,廉潔奉公,不得為有損職務尊嚴及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應就其所受理之案件,本於良知,公正勤慎執行職務,以維護社會之公平與正義。

經查,被告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房阿生、邱茂榮均係資深司法人員,被告邱創舜、張權皆係執業多年律師,亦曾擔任法官、檢察官職務,詎不知廉潔自持、謹慎勤勉執行職務,竟利用職務關係行、收賄賂枉法裁判,或教唆偽證,實嚴重戕害司法威信,使人民對司法喪失信心,其犯罪情節至為重大,量刑不宜從輕。


本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8/138-266223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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