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特偵組偵辦法官貪瀆案,今天(8日)起訴前花蓮高分院法官張炳龍等人,張炳龍擔任法官時被控貪污,為求脫罪對高院法官行賄350萬元,96年偷渡到大陸藏匿,更扯的是其妻尤麗香打電話向他哭窮,張炳龍竟告知妻子可向律師邱創舜、段美月夫婦討回350萬元賄款。高院法官蔡光治女性友人黃賴瑞珍及段美月怕事跡敗露,扣除欠款及利息後,交付290萬元給尤麗香,隨後向庭長房阿生討回200萬元賄款。

特偵組認為,張炳龍曾擔任法官,知法犯法、行賄承審法官,惡性重大,求刑5年;房阿生坦承犯行,但矢口否認有違背職務的行為,不符自白減輕要件,求刑11年,併科罰金200萬元。邱創舜及段美月分別求刑4年、2年6月徒刑,併科罰50萬元,邱創舜曾任職高院法官,於84年12月間辭職轉任律師執業迄今,段美月係邱創舜配偶兼助理。

法官蔡光治違背職務收賄部分求刑18年,行賄法官陳榮和、房阿生部分各求刑4年,合併求刑24年,併科150萬元罰金。同時,房阿生、蔡光治各收受200萬元及100萬元賄款部分,已退還予尤麗香290萬元及段美月扣留的10萬元,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予以沒收。

特偵組指出,張炳龍擔任高院花蓮分院法官期間,81年7月20日收受郭姓當事人30萬元賄款,85年間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歷經一審、二審、上更(一)審、上更(二)審、上更(三)審,均認收賄犯行明確,判處重罪;92年5月間,再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分案由審判長房阿生、受命法官雷元結及陪席法官蔡光治組成合議庭審理。

張炳龍為逃脫刑責,94年5月間交付350萬元給曾任高院法官的律師邱創舜、段美月夫婦,兩人抽取其中50萬元佣金後,將300萬元交給蔡光治的女友黃賴瑞珍,意使黃賴瑞珍透過其與蔡光治之親密關係對合議庭進行賄賂;黃賴瑞珍取得賄款時,已徵得蔡光治收受賄賂之同意,並委由蔡光治遊說房阿生就範,房阿生在蔡光治的利誘下同意收賄。

合議庭審理時法官形成二比一不同的意見,房阿生、蔡光治堅持無罪判決,雷元結認為應比照前審判有罪比較恰當,但在房、蔡的反對下,最後仍判張炳龍無罪,於94年5月31日撤銷原判決,改判張炳龍無罪,蔡光治隨後在6月上旬在台北市新生南路住處交付200萬元給房阿生,蔡光治及黃賴瑞珍共同得款100萬元。

張炳龍案改判無罪後,引起社會輿論撻伐,台灣高檢署檢察官亦認判決違背法令,聲請上訴,房阿生因此被免兼庭長,並在94年8月1日辦理退休,全案更五審改判張炳龍11年徒刑,最高法院於96年2月間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張炳龍獲悉判決結果後,偷渡逃匿大陸迄今,被台北地檢署通緝。

張炳龍逃匿大陸後,96年3月間妻子尤麗香打電話哭訴家計困難,他告知妻子可向邱創舜、段美月夫婦討回350萬元賄款,並揚言如不還錢,將讓整件「事情」(收賄枉法裁判)曝光。黃賴瑞珍、段美月怕事跡敗露,扣除欠款及利息後,交付290萬元給尤麗香,隨後向房阿生討回200萬元賄款。

黃賴瑞珍遭尤麗香、段美月索討賄款後,即透過房阿生女性友人陳淑金轉達,希望房阿生退回200萬元賄款,以免犯行敗露,無法收拾,房阿生始於96年3、4月間某日中午,在國道3號高速公路竹林交流道附近,將該200萬元賄款退給蔡光治及黃賴瑞珍。


本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8/138-26622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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