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修卉/台北報導

現任台灣菸酒公司董事長韋伯韜,以及擔任苗栗縣財政處長期間,投資「一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並擔任董事長,監察院今(8)日依法通過彈劾。提案監委吳豐山表示,「以前政務官像這樣,就要下台!」

監委吳豐山、錢林慧君、黃武次今日中午在監察院召開記者,說明監察院以9票對2票通過對韋伯韜(原名韋端)彈劾案,並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

吳豐山指出,韋伯韜在民國92年籌設一偉公司,但民國96年11月1日他到苗栗縣政府擔任財政處長、民國97年7月1日代表財政部出任台酒公司官股董事,並擔任董事長。他說,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所有股份總額也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韋伯韜不但經營,股本也超過法定10%上限。

吳豐山表示,韋伯韜聲稱民國96年11月1日擔任苗栗縣政府財政處長前就向一偉公司董事會請辭董事與董事長,但繼任的董事長譚世坪當時在北京修學位不及辦理,但根據民國83年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的釋函,韋伯韜轉任公務員必須「立即」辦理撤資、降低持股等。

吳豐山說,韋伯韜非但沒有立即辦理撤資,直到98年6月18日才辦理一偉公司的董事長改選,監察院因此不採信韋伯韜的說法。他說,公務員最重官箴,明知故犯或知道沒有處理都不行。

根據彈劾文,韋伯韜除了擔任一偉公司的董事與董事長外,並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公司設立登記日的原始股份總數為200股,韋伯韜持有198股,到了92年11月10日增資變更登記為500股,韋伯韜持有397股,占該公司股份總數達79.4%,且韋伯韜擔任苗栗縣財政處長與台酒公司董事長期間,未辭去一偉公司董事與董事長一職,也未辦理股權轉讓變更。

媒體詢問韋伯韜是否明知故犯?吳豐山與錢林慧君表示,韋伯韜久任高階文官不可能不知道這個規定,且韋伯韜接受監委約詢時坦承,知道有這項規定但公司人員辦理不及。


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8/301-26623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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