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最高法院2日宣判,貨車駕駛彭盛露在2007年底,因拆除「大中至正」牌匾爭議,撞傷東森攝影記者王瑞璋等人一案,合議庭認為惡性重大,判刑5年6個月,全案定讞。

彭盛露在2007年12月6日因不滿台獨建國聯盟宣傳車的廣播內容,並意圖衝撞,引發現場群眾不滿,部分民眾趨前想毆打彭嫌洩憤,在場員警上前想要拔下貨車鑰匙,阻止他的挑釁行為,媒體也蜂擁而上捕捉鏡頭。

當時彭盛露為了逃離現場,急踩油門向前衝撞,導致東森攝影記者王瑞璋連人帶攝影機被拉下貨車車底遭輾壓,另外,民視攝影記者王健強、民眾日報記者徐玉英、中國時報攝影記者王爵暐、三立電視台攝影記者邱盟清等人,則被車頭撞飛到地面上,但他不但沒有停車,反而三次前後衝撞,造成多5名記者和一位員警受傷。

判決指出,當在場民眾向彭盛露大喊「你撞到人了」、「車底下有人」,但他仍然執意再次踩油門向前衝,造成王瑞璋受傷嚴重,還因此肝臟裂傷、右側血胸、骨折,送醫急救後才搶回一命。

合議庭指出,被告在第三次應該清楚若繼續衝撞,可能導致王瑞璋死亡,但還是加速前進,因此認為彭盛露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所以以殺人未遂、傷害等罪求處5年6月刑期,全案定讞。


來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1/02/138-26607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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