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房東因房客長期欠租不繳,屢次催討無效,火大之餘拿粉筆在房門外寫「不要臉」,遭房客提告。台北地方法院審酌被告已高齡67歲,只能靠收房租維生,在無計可施之下寫下侮辱他人的文字,犯罪動機堪憫恕,判房東免刑,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姓房客自一開始繳交租金新台幣1萬元後就再也沒繳房租,房東屢次催討不成,憤而用粉筆在林房間門外寫「不要臉」三個字,被林提告妨害名譽。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構成妨害名譽,判房東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台北地院,法官認為被告長期損失租金,且只能靠收房租維生,房客夫婦正值壯年,兩人均有工作收入,卻一直拒繳房租,若法院對被告科刑,不符合社會正義。


以下內文出自: http://www.nownews.com/2010/10/20/138-2656673.htm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陳心嬌順纜蘆宜恭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