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賴又嘉台北27日電)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開發金併購金鼎證案,今天僅以偽文判刑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6個月。辜仲瑩等人被控內線交易及背信等重罪部分,均因法官限縮相關認定,獲判無罪。

檢方去年起訴時認定,辜仲瑩於民國94年間與當時開發金控執行副總經理吳春台等人,於開發金控轉投資金鼎證券的重大消息公開前,先行以開發國際公司的名義,購買金鼎證券股票,隨後再轉賣給開發金控。

檢方認為,開發國際先以每股9.82元的低價買進金鼎證股票,股價漲到每股14元後,再以高價倒貨給開發金,已構成內線交易及背信,辜仲瑩等人藉此不法獲利逾新台幣1億4489萬餘元。

但法官在判決書中指出,開發國際總經理沈平,才是實際知悉訊息並執行買進金鼎證股票的人,檢察官卻認沈平不構成內線交易,反認為形成決策、指示沈平的辜仲瑩等人構成內線交易,論理顯有矛盾。

合議庭認為,開發金控執行併購金鼎證決策前,沒有事先公開相關訊息的義務,而開發國際當時與開發金控處於共同併購金鼎證的立場,辜仲瑩等開發金高層,只能算是先行部署以購買金鼎證股票,不構成內線交易,也不能認定辜仲瑩將損失倒給開發金。

至於辜仲瑩等人被控背信部分。法官認為,開發金控、開發工銀於94、95年間雖對開發國際有一定影響力,但沒有左右開發國際董事會、常董會決議行程的控制力;開發國際常董會於94年11月間決議出售金鼎證持股,不算違法。

法官認為,依據證交法及相關公開收購規定,都沒有禁止開發金控與開發國際在類似交易買賣的規定,且開發金控公開收購金鼎證股票的價格,與當時的金鼎證股價貼近,難以認定開發國際參予公開收購有何不法利益可言。990827


本文來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27/5/2bx9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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